2010年5月18日

使用者付費?校車變公車!──談總校區與徐州校區間交通車 即將收費的不合理性及抗議行動

◎ 施彥廷(福利部部長)
學校做錯了什麼?
平常同學們來往於總區、徐州校區的校車,在將來可能開始收費。由於目前校車的營運全由校務基金支出,一年需花費將近600萬的經費,學校希望開源節流,節省掉這筆開銷;另一方面,學校又認為校車的免費提供有違「公平原則」,即校車的使用只有「部分同學」,其成本不應由全體同學來承擔。因此校長希望「使用者付費」,目前已由總務處事務組和欣欣客運公司協商出可能的收費方案:
1. 由欣欣客運全面自負盈虧,收費標準約10~15元。
2. 校車與校外路線結合成為廠商營運路線之一,收費標準為學生票12元。

一、「公平原則」和「使用者付費」的錯誤認知
校方主張「公平原則」和「使用者付費」,認為搭乘校車是少數同學的行為,學校不應負擔部分學生的利益。但是這些「使用者」是「被迫」使用,學生並不能決定系所位置,硬要套入「使用者付費」的邏輯並不適合。而必須往來各校區的學生是被迫負擔交通成本,學校應積極保障學生的順利往來於校區,才是真正的「公平」!

二、推動此案的程序粗糙
依照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六條:學校收取代辦費及使用費,應由收取費用之業務單位提案,經學校行政會議或相關會議審查通過,送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於學校資訊網路公開。前項會議,應邀請包括學生會等具有代表性之學生代表出席。

雖然「交通車的使用費」並沒有在明文列在〈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中所稱的「使用費」或「代辦費」,但是本辦法明確保障了學生能夠參與討論、決定學校增收費用的權利。然而,在本次校車收費的行政程序中,校方卻是透過行政命令的方式,欲直接做出校車收費的決定,完全沒有經過任何學生代表出席的會議,也沒有召開任何一次公聽會或說明會來向同學解釋校車收費的緣由和校務基金的難處。

三、學校對於學生權益和學生自治的漠視
李嗣涔校長在2006年與第18屆學生會長黃兆年簽署〈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權利大憲章〉,對於保障學生權利許下承諾,其中第五條和第七條分別是:
第五條 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校方在未得到學生代表同意前,不得單方面決議。
第七條 校區分割之不便,不應由學生全部承擔。所有校區之學生,應享合理、平等之權利。
如今校方推行校車收費的程序和目的,可說是完完全全的和學生權利大憲章背道而馳,校長無視學生權益收損,也漠視學生自治的努力,作為世界百大的大學校長,如此草率、不民主的治校思維,令人失望!

如果學生只能被迫接受學校的政策,如果和學生權益相關的政策都是如此不公開、不民主的決策過程,那麼一但學校財政遇到了缺口,就可以為所欲為向學生開刀,今年校方推行校車收費,那麼明年呢?會不會去計中用電腦都要收電腦使用費呢?

學生會的行動  
對於校車收費一事,學生會福利部已發表聲明表達抗議,並將訴求轉達給學校行政單位,其重點節錄如下(礙於篇幅,全文請至PTT1 NTU板第17423篇閱讀):
一、校車不收費的必要性:行政單位主張「使用者付費」,然而這些「使用者(醫衛、社科學院學生)」無法選擇系所位置,是「被迫」使用。因此,免費交通車乃是學生的基本權益,並非學生額外福利。
二、校車免費的好處:校區間往來方便,有利於不同校區的學生互相選修課程,有助於達成台大「通才教育」的教學目標。
三、交通車收費可能傷害的學生權益:校車收費對就讀非校總區學系之同學等同變相加收學雜費,另外,校車收費將直接妨礙非總區的同學使用校總區教學、生活資源之權利(如總圖、活大)。

總此,學生會認為,交通車收費一案之推行,應秉持下列原則:
一、在未經學生充分表達意見之前,行政單位不應自行通過校車收費方案。
二、相關主管單位應召開公聽會,公佈相關資訊,向同學說明校車收費的緣由,以及校務基金拮据的狀況。
三、交通車收費實施與否,必須經過有學生代表出席的會議通過,始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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