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聽聽學者怎麼說
經過數禮拜的籌備與宣傳後,都市更新論壇在10/27隆重登場!當天學生會邀請了臺大城鄉所張維修博士候選人以及淡大建築系教授黃茂瑞分別為大家講解臺大溫羅汀的文化記憶與都更間的關係,以及生態都市的概念與台北之現況。
張博士候選人以溫羅汀照片作為演講的開始,喚起了許多人的記憶。在照片中明顯呈現──許多的獨立書店、咖啡館、茶館以及歷史古蹟等,而那些融入日常生活中、較難察覺的小攤販等,他們與臺大學生的生活以及歷史記憶,是緊緊鑲嵌在一起的。
但是這些與我們息息相關的事物,極有可能在都市更新之後就此消失殆盡。以歷史古蹟為例,因都市更新條例有所規定,公有地必須強制參與都更,因此極有可能從此再也無法一睹其歲月風華。而一般的獨立商店方面也有可能因為多數決條款而在都更後走入歷史。一般住宅在權利變換、容積獎勵下,被以實坪換虛坪、土地持分減少和生活品質下降剝奪了其原有的權利。
黃茂瑞教授則是堤到了,當今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暖化問題也影響著都市居民的安全。雖然台灣普遍裝設有冷氣,在熱浪侵襲時還能稍稍躲避,但是冷氣的熱調節約為在四十度,當室外溫度超過四十度,冷氣便會失去其作用,故有效的降低熱島效應仍是當務之急。而日漸升高的氣溫,再加上都市人口密集導致疫病傳播容易。垃圾處理也是極大的問題。因此目前的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若是沒有考慮到生態環境以及居民的健康安全等,就不能算是適當的都市計劃。
雖然兩位主講人對於當今所運作的都市更新都抱有疑慮,但他們也表示了都市更新並非完全不可行,甚至在某些地區是絕對必要的,只是當我們在實行都市計畫時,必須考量到社會公平正義、生態環境以及整體都市的特色觀感,才能為都市以及其全體居民的未來作出最完善的規畫。
都更問題,郝蘇出來貢
10/28延續前一日之都更論壇,臺灣大學學生會與城鄉所邀請到北市藍綠雙方候選人代表:蘇貞昌先生與林建元先生,個別發表對於都市更新之看法,現場有近三百名與會者,包含學生、學者、民眾與NGO等。針對兩位代表則有學生社團與個人提問的時間,而因時間關係許多現場之問題無法當場做出回應,會後主辦單位也匯集提問單送交雙方[註1]。
蘇貞昌表示不認同目前市府對於古蹟的處置方式,認為「台北有能力創造新事物,卻沒能力挽救舊事物。若將都市更新看作『除舊佈新』,未免較狹隘,都更的對象不只是建築,更是人與土地、歷史與空間。」且指出:都市更新用所謂提高容積率當做誘因,卻導致了熱島效應的問題。是否能有其他獎勵方式?另外,關於目前眾所疑慮的「3/4 的住戶同意即可進行重建」,蘇表示政府應扮演建商與民眾間的媒合角色,不應由住民經訴訟與建商達成協議。
林建元則代表北市政府發言,認為北市面臨的是「體質改變」的問題,「全球化底下的都市政策,難道只有都市更新嗎?我們要都市『再生』而不是『再開發』。」
如何找回經濟活力是市府著力之處。他也舉剝皮寮為例,表示都更與文化保留可以有不互斥的可能。但他也表示都更真正的問題不在「兩倍容積」,「最困難的在人心永遠不滿足,不平就是不平!」他主張讓住民先自行協調,都市計畫可以讓市民有更好的環境,關鍵在於社區參與的過程。至於如何北市居住環境更好,他表示市府的作法是回到都委會,「當享受到容積獎勵時,一樓一定要退縮,要讓給社會,房子高一點沒關係」。
而有學生社團問到臺大許多日本時期建築,為何近期校方大動作要用都更拆掉?當有民間團體來劃設都更單元時,臺大的統一答案是尊重市場、尊重法令,導致許多珍貴文化資產遭到破壞。林表示市府方面認為校方誤解法令,「臺大當然可以要有自己的利用計畫,可以不參加更新!」是否是校方沒有把關?可深入探討之。
論壇由夏鑄九教授做出總結。首先針對蘇貞昌,他表示蘇的發表以古蹟保存開場,卻一再強調政策執行「效率」問題,與文化價值觀自相衝突。而針對林建元,夏教授表示執政問題在於配套政策的施行,日前許多因都更利益而發生的暴力衝突事件,顯示政府應落實「政策精神」。最後他提出幾點都更之問題與評論:兩倍容積獎勵之過程手段似乎是為選票而提出,並破壞居民的互信基礎甚至造成極端事件。雖然要尊重市場機制,卻帶來負面的社區意識瓦解效果、戒備森嚴的高樓林立、與社會的不平等。臺大由學生舉辦此大型都更論壇,使藍綠雙方候選人陣營派出代表與民眾共同探討都市更新,無非是希望與臺大緊密連結的歷史記憶能予以保存,然而昔日的溫州街、臺一牛奶大王或許即將成為一棟棟高聳入雲的大廈。To renew or not to renew?That is a question.
[註1]最新回覆與都更相關訊息皆在 http://renewalurban.blogspot.com/
[註2]中央訂定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針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法定同意門檻規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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