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8日

釋字六八四號只是個開始 

◎黃守達

大法官在今年年初所公布的釋字六八四號中指出:「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解釋公布之後,不僅各方專家學者議論紛紛,教育部也發布新聞稿,宣稱:將就「大學專業判斷」、「學生受教權」及「其他基本權利」之內涵或類型化,擬定大學自治之原則範疇。[1]台灣大學也在3月19日的校務會議作成決議,成立特別委員會全面檢討校內法規[2]。
然而,釋字六八四號所謂的「基本權利」究竟是什麼?憲法上的基本權利真的足以回應大學校園裡的生活嗎?這個學期,由九社團串連所發起的「沉默的校園角落」[3],在活大呈現了一系列校園公共議題,從宿舍選擇及宿舍自治,到校園文化資產的保存與軍刀機的歷史記憶;除了實驗動物權利與校園食物革命的倡議,還有對竹北校區以及學雜費調漲的爭議。

從這次社團串連裡可以發現,在大學自治的框架裡,當我們要訴諸某種價值並且造成某種影響時,不得不主張某種「權利」:可能是申請攤位的權利、張貼海報的權利、發行刊物不受審查的權利、創辦社團的權利,也可能是決定宿舍室友住宿生活的權利、要求大學充分揭露資訊的權利、參與校園重大政策的權利。而權利與義務往往是一體兩面的,當我們主張作為學生的權利時,也是在課予大學某種「義務」:可能是保障動物權益的義務、可能是落實社會責任的義務、也可能是平等對待各個校區的義務。

上述種種權利,真能透過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推導出來嗎?不無可能,但是在「特別權力關係」[4]陰影仍籠罩著大學與法院的今天,卻很困難。而「沒有權利就沒有救濟」,在欠缺一份學生基本權利清單的前提下,即使學生能夠上訴到行政法院,也難逃敗訴的命運。

那末,該怎麼辦呢?我認為,當「成立特別委員會全面檢討校內法規」這樣的提議都還必須由學生會長與各院學生代表提出,學生也不必對校方(單位首長與行政人員)抱持太多希望。在這裡,對台大學生會有幾點建議:第一、整理過去兩年來福利部所處理的校園公共議題,從當中歸納出學生權利的各種類型;第二、將整理出來的權利羅列為一份清單,並制定為《學生權利基本法》,明定學生會有保護學生以下權利的義務;第三、透過每一次與校方的抗爭協議,逐步將這些權利具體化、制度化。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此話或許失之偏頗,然而,「權利只保護爭取權利的人」,這句話並不過分。大學生不只是學生,也是公民,也是「人」。如果我們連自己的基本權利都無能貫徹,怎能斥責旁觀者的冷漠?怎能苛求社會大眾的噤聲?又怎能期待這個社會可以變得如我們所願望的美善真誠?

[1] http://epaper.edu.tw/news.aspx?news_sn=3935
[2]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MAIN_ID=13&f_SUB_ID=104&f_ART_ID=307826
[3] http://www.ptt.cc/bbs/NTUniNews/M.1300188159.A.245.html
[4] 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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